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聖恩選任辯護人曾宿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聖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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