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637號債權人甲00000000
乙00000000丙00000000丁00000000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委任狀或聲請狀尾章。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