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15號聲請人 袁正明 聲請人 武樹英 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 袁子 應之遺產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在台被繼承人 袁子應 之親屬,向本院聲明繼承,惟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壹仟元、被繼承人袁子應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內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西元2011年11月23日送達於北京市丰台區和義東里五區4樓一門202號,此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1年1月3日財海廉(法)字第1010002795號函暨簽收回證及該會同年月9日財海廉(法)字第1010003298號函暨簽收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