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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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27號聲請人 曾林華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建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曾林華泉對相對人林建良請求之依據為
何?(依所附本票原本所載受款人為信芳機車行)②信芳機車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③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附表所載與訴訟標
的不符)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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