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191號債權人 張陳雪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金堯 即 彭玉田 之繼承人、 彭金奎 即彭玉田之繼承人、 彭美紅 即彭玉田之繼承人、 彭美玲 即彭玉田之繼承人、 彭美貴 即彭玉田之繼承人、 彭美蓉 即彭玉田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彭玉田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