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招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7776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招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肇事逃逸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過失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陳招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肇事逃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09號│毒偵字第709號│偵字第275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交訴字第││最後││1027號│1027號│1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0日│101年5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交訴字第││││1027號│1027號│154號││├─────┼────────┼────────┼────────┤││判決│100年6月13日│100年6月13日│101年6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7635號(編│執字第7635號(編│執字第7776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刑│號1至2定應執行刑│號3至4定應執行刑│││1年4月;100年12│1年4月;100年12│8月;102年4月6日│││月6日至102年4月│月6日至102年4月│至102年12月5日)│││5日)│5日)││└──────────┴────────┴────────┴────────┘┌──────────┬────────┐│編號│4│├──────────┼────────┤│罪名│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7549號││││├────┬─────┼────────┤││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最後││1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154號││├─────┼────────┤││判決│101年6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776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刑│││8月;102年4月6日│││至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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