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96年度易字第706號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7年6月
4日判決,於97年6月1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於97年6月25日送達本院,有送達證書2紙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