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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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五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判決(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五七○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五號),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