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2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潔岑

被告 楊奇達 原籍設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

張秀貞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00號9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內關於「臺北市大同區橋北一小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一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