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240號

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何志遠

被告 劉禮仁 原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8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5計算之利息,加計利息之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734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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