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240號
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何志遠
被告 劉禮仁 原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8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5計算之利息,加計利息之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734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