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7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75號

原告 卓星佑

被告 吳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3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9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 許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