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20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羽晨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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