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小字第91號
原   告  吳清平
被   告  戴烱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瑞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