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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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淑鈴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淑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所自述之學歷、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見偵45552號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安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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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63號被告李淑鈴女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0號3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淑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11日17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墊腳石許昌門市,徒手竊取店內書本3本(書名:月減5kg!炸物、甜點、酒類都能吃得速瘦食譜、2023開運大預言&喜兔年開運農民曆、72K活頁橫線手冊-星空物語)、百樂bx-v7鋼珠筆2支、bx-v5鋼珠筆4支、義美杏仁巧克球2個、QQ軟糖、義美寶吉果汁脆皮、太珍香十分美栗甘栗仁、明治焦糖奶油夾餡可可製品、味覺噗啾蘇打糖條、嗨啾軟糖、鐵牌招財貓鑰匙圈各1個,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1587元,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包內離去,嗣經墊腳石許昌門市店長 黃景平 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報警處理。
二、案經黃景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淑鈴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景平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暨畫面截圖1份在卷可證,可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本案竊得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檢察官郭進昌
李安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