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文義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義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文義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及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7年1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