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71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何富敏選任辯護人鄭凱鴻律師
陳曉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蘇崇理 選任辯護人 簡炎申 律師被告 洪錦魁 選任辯護人 黃思雅 律師
余淑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2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