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洪浩瑜
林承翰 吳有賢 黃妙蓁 陳倫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被告 陳泓智
莊慧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民事裁定、96年度台上字第97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泓智、莊慧雅並非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05年度易字第
282號刑事案件之被告,且該刑事案件經本院調查及審理後,亦未認定被告陳泓智、莊慧雅與訴外人 陳韋呈陳冠宇 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此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書1份可資參照。揆諸前揭說明,難認被告陳泓智、莊慧雅為上開刑事案件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從而,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均失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訴外人陳韋呈、陳冠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調解成立而終結,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5份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龍忠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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