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83號聲請人 葉晉廷 相對人鑫揚機電技術檢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珮軒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6年5月17日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⒈雙方當場確認,資方積欠勞方薪資為106年1月份1萬2,628元、2月份4萬7,463元、3月份3萬8,389元,總計9萬3,940元。⒉資方同意分3期給付,給付方式如下:
106年6月30日給付3萬1,313元、106年7月30日給付3萬1,313元、106年8月30日給付3萬1,314元,總計9萬3,940元。⒊資方於上述時間將金額匯入勞方臺中銀行北斗分行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4日向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申請調解,於同年5月17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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