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王怡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