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原告巳○○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複代理人C○○送達代收人陳啟舜律師被告酉○○住臺
戊○○住臺兼訴訟代理人卯○○住臺
宙○○住臺子○○住臺庚○○住同癸○○住臺天○○住臺訴訟代理人寅○○住臺複代理人丑○○住臺
卯○○住臺宇○○住臺己○住臺被告地○○住高訴訟代理人甲○○住高被告戌○○住臺被告壬○○住臺兼訴訟代理人辛○○住臺複代理人卯○○住臺被告辰○○住臺被告丙○○住高兼訴訟代理人丑○○住臺複代理人卯○○住臺被告亥○○住臺兼訴訟代理人卯○○住臺被告申○○ 住宜 被告未○○住宜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午○○住臺右二人訴訟代理人丑○○住臺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卯○○住臺被告丁○○住高兼訴訟代理人乙○○住臺複代理人卯○○住臺被告黃○○住高被告B○○住臺訴訟代理人A○○住臺被告玄○送臺南縣政府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