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確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