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0,380元,應繳裁判
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楊雅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