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8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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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8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3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78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色情光碟4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色情光碟4片,為警方向被告所購得,且已由被告郵寄予警方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足認扣案物之所有權已移轉予警方,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是揆諸前開法之所文,聲請人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