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裁判案由: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