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9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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