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范仲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6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月28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97年6月27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應自97年6月28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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