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2號(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榮 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6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3月19日執行羈押,至97年6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應自97年6月19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