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右原告與被告丙○○○、乙○○、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玖萬叁仟肆佰貳拾陸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叁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叁佰壹拾貳元,折合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叁拾柒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B書記官林秀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