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錫傳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振廷
王振村 王思堯 王素惠 王素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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