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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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 杭家蔚 被告 蔡壁宗
蔡壁松 蔡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