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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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曾仁德 即玄祐診所
劉泓志 陳義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