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科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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