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299號
原 告 澧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定澧
被 告 林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一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惠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299號
原 告 澧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定澧
被 告 林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一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