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5號
原   告  陸孝惇
訴訟代理人  陸以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農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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