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瑋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273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瑋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梁瑋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梁瑋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年7月│││││3次│├────────┼────────┼────────┼────────┤│犯罪日期│100年1月28日│99年9月26日│⒈99年11月17日│││││⒉99年10月3日│││││⒊99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2號│少連偵字第18、28│少連偵字第18、28││││、29號、100年度│、29號、100年度││││偵字第6221、6884│偵字第6221、6884││││、6885、9689號│、6885、96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56號│1702號│170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29日│101年1月5日│101年1月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56號│1702號│1702號││判決├────┼────────┼────────┼────────┤││判決│100年5月23日│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28號│執字第1742號│執字第1742號│││(編號1-4,應執│(編號1-4,應執│(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行有期徒刑5年2月│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恐嚇危安│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6日│99年9月26日│99年9月2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18、28│少連偵字第18、28│少連偵字第18、28│││、29號、100年度│、29號、100年度│、29號、100年度│││偵字第6221、6884│偵字第6221、6884│偵字第6221、6884│││、6885、9689號│、6885、9689號│、6885、96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1702號│170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月5日│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1702號│1702號││判決├────┼────────┼────────┼────────┤││判決│101年1月30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42號│執字第12739號│執字第12739號│││(編號1-4,應執│(編號5-7罪,應│(編號5-7罪,應│││行有期徒刑5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18、26│││││、29號、100年度│││││偵字第6221、6884│││││、6885、968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0月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739號│││││(編號5-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