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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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吳志健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 陳雪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425,5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6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民國105年度鳳救字第3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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