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司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簡應 如、 張簡文松 間變更負責人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張簡應如 至今尚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相對人張簡應如為富松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然
其為避免遭聲請人強制執行,將富松土木包工業登記於相對
人張簡文松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得代位相對人張簡應
如請求相對人張簡文松變更富松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為相對
人張簡應如等語。然按獨資商號於民事實體法並無權利能力
,並無特定財產之所有權,其負責人之變更並非財產權之處
分,相對人張簡應如並未因而對相對人張簡文松享有債權,
聲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亦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