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2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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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2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懲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9號上訴人 林千惠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間懲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對本院前揭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於其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323頁),且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院內查詢單(見本院卷第329頁)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廖建彥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