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佑(原名林保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信佑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3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33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黃玉婷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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