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美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美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美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共2罪)、2年(共3罪)、3年2月、7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4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係上開聲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