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
温宏毅 律師被上訴人 邱薇臻 訴訟代理人 邱有福 被上訴人 許清宗
胡麗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于堯 被上訴人 張雪華
陳國龍 王品茜
廖凱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博凱 律師
楊昀芯 律師被上訴人 林勇
劉玉雲
陳賴美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雲嵩
陳雲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訴外人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2年8月8日聲請承當上訴人訴訟部分,然該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呂淑玲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