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6號聲請人 莊尹甄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財產目錄等相關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6月4日定期命生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鑑定費6千元及其財產收入狀況相關文件到院,該裁定於97年6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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