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案件(八十九年度豐簡上字第一一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判決(八十九年度豐簡上字第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四年,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並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更犯傷害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號),並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