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蔣玫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財田 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