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尤世明 被告 方玉枝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