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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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喚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喚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喚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邱喚祥前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49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99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4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4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774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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