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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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龍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元、黃○芬、丁○○、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8萬7,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6,2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