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8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1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63號及移送併辦同署:95年度偵字第6418號、96年度蒞字第65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後,於民國97年9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稍嫌過重,請審酌被告之家庭狀況及犯罪動機,酌減其刑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