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霞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肇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1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答詢表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23頁反面),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伊倫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