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惠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乾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25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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